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聲請人 江岳霖 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江岳霖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進行清算程序,並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第99號清算程序終結,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並聲請:聲請人江岳霖准予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