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9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20日至144年1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相對人依兩造約定於94年12月1日邀同第三人 張恭維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14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共分240期,自實際借用日起24個月為寬限期間,餘216期則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其中⑴1,220,000元、⑵290,000元,利息均自借款日第一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07﹪計算、第二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28﹪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8﹪計算;⑶政府優惠貸款專案2,000,000元,利息則自實際撥貸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計算機動調整,但相對人實際應付年率為前項優惠利率減去政府補貼利率;⑷循環理財部分,就原借款金額3,220,000元範圍內,轉換以循環理財借款方式動用,其借期自首次撥貸日起算計一年,每年屆期時,如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依該內容繼續延長一年,直至借款期間屆至,利息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3﹪計算,契約到期日為96年12月30日。上開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⑴⑵⑶部分均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30日,分別尚欠貸款本金⑴896,943元、⑵677,690元、⑶1,993,345元未清償,而⑷循還理財部分則尚欠①278,765元及②1,012元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放款帳戶主檔資料、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契約內容、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3月13日新院 雲民倫 97拍
99字第500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其已於97年3月10日與聲請人協商就房貸透支280,000元部分,分24期攤還等語;惟查,兩造確實約定相對人自實際借款日起24個月之寬限期間,依約定借款利率按月付息,暫不還本,寬限期屆滿日起,以約定年金法計算,按月於每月30日攤還本息,復於貸款契約書第三章授信共通約定條款第4條內容,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1月30日後未按期繳付應繳之本息,依據形式審查,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上開借款依約全部到期,為有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487│建│││1905.43│92/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十││││││││││合│主要建│面積││││││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築材料│(平方││││號│號│││││││││││││││││公尺)│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商業用、│1│││││││││││1│││2155分│共用部│││3│新泰路53巷2│北市站後│鋼筋混凝│1│││││││││││1│││之25│分:⑴│││9│號│段487地│土造、12│.│││││││││││.││││1492建│││1││號│層│5│││││││││││5││││號;權│││││││0│││││││││││0││││利範圍│├─┼─┼──────┼────┼────┼─┼─┼─┼─┼─┼─┼─┼─┼─┼─┼─┼─┼────┼───┼───┤:94/1││2│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商業用、││7││││││││││7│陽台│8.91│全部│0000。│││4│新泰路59號10│北市站後│鋼筋混凝││9││││││││││9││││⑵1493│││6│樓│段487地│土造、13││.││││││││││.├────┼───┤│建號;│││3││號│層││2││││││││││2│雨遮│3.06││權利範││││││││9││││││││││9││││圍:3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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