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7,7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