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黃金芳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振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120元(979,120元+100,000元=1,079,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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