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德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罰執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德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德政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施德政因犯竊盜罪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3號、第14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5部分、6至8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4萬5,000元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簡毓伶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12日109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0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1、8698、8713、921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1、8698、8713、92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3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2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3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日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日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110號①嘉義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164號②編號2至5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7日109年9月8日109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1、8698、8713、921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1、8698、8713、921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03、352、5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日110年4月7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164號②編號2至5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①嘉義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272號②編號6至8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5,000元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1日109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03、352、541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03、352、5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272號②編號6至8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