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告 李明聰 法定代理人 李惠詩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捷迅郵控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76,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