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654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原弘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玄利工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1樓,另查債務人於屏東崇蘭郵局開戶,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