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甲○○○○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右原告與被告統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統昱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
元,折合銀元伍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柒拾柒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
拾貳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