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55號聲請人寬泰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94年1月31日│114,450元│AG0000000││││限公司│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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