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5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9月1日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1363號),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3年10月1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前至緩刑期內,即93年6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鈞院於94年10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4年度訴緝字第15
4號),於94年11月2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