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蔡行義 原告 陳慧蒂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玉鳳 被告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彭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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