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99號

原告 江俊慧

訴訟代理人 林文生

楊孟凡 律師

被告 廖榮源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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