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謝智翔
被 告 何沛縈
何勝豊
何秋美
何勝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陳惠瑛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
為「陳惠媖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