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聲請人 蔡迪娜 (即 蔡斯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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