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92號

原告 邱建輝

訴訟代理人 伍蓓朵

一、原告與被告 翁志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及提出計算式、證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三、原告如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意見書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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