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債權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黃亭棣」或「 黄亭棣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聲請狀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