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號聲請人 蘇瑞志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蘇木送
蘇清祥 蘇清文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來清 被告 蘇水木
蘇連枝 蘇明田 蘇順為 蘇武得 訴訟代理人 蘇行木 被告 蘇武樹
蘇武福 蘇武男 蘇金總 高雄市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蘇榮佳 被告 楊清山
蘇金龍 蘇佰慶 陳惠蘭 蘇哲聖 蘇郁涵 蘇王 朱英 蘇瑞立 蘇金枝 蘇清發 蘇宗清 王 謝連治 蘇建國 王建文 王建華 蘇宗明 蘇宗發 蔡蘇菊 蔡蘇金緞 歐龍輝 林志鴻 林茂盛 蘇金助 蘇金元 劉蘇專 陳 蘇玉碧 蘇玉秀 蘇玉梅 蘇武順 黃蘇銀西 蘇翠碧 蘇翁望 蘇進惠 蘇進舉 蘇雪霞 蘇雪珍 蘇王合 蘇芳德 蘇于茜 兼前二人共 蘇芳滿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蘇芳玉
蘇再福 王錦如 王錦總 王錦發 王仁蕊 陳蘇苗 蘇宗興 蘇賴彩桃 蘇志哲 蘇雪芬 蘇碧女 蘇碧霞 蘇定國 陳蘇嬌戴 蘇秀 蘇端 洪 蘇金樓 蘇順生 蘇銀妲顏 蘇秀龎 蘇秀閔 蘇秀鳳 許朝明 許正次 吳許綿 沈許貴 湯許線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金山 被告 許正文
駱許西 訴訟代理人 駱倚蕾 被告 蔡榮成
號 鐘石能 王鐘珠美 王 鐘不纏 王武家 王清讚 王清風 鐘 王月綢 王月對 王月線 蘇明成 蘇 黃金貴 蘇文三 蘇文助 蘇文蓮 蘇文舉 蘇玉梅 蘇金鐘 蘇金玉 蘇 林桂花 蘇明山 蘇美玲 蘇美麗 蘇美華 蘇金平 蘇幸延 劉金木莊 劉阿鷄 劉盟 分受告知人 陳慧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4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欄「 蘇武謝 」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武樹」。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編號14關於所有權人欄「蘇武謝」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武樹」。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四編號12關於姓名欄「蘇武謝」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武樹」。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五關於受補償權利人與受補償金額欄「蘇武謝」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武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