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2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 昱翔
被   告  劉少鈞 (原名: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084元,及其中新臺幣53,961元自民國
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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