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97號聲請人甲○○
2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其姊 張捷子 於民國31年1月10日失蹤,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乙份。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並非遺失有價證券,則本件聲請與公示催告之要件不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文泉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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