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告凱富煙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被告 沈秋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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