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行,係在編號一部分犯行確定之後所犯,有卷附各該判決書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揭說明,即有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