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立鴻 債務人 何敏才何勝文 之繼承人
羅玉怡 即何勝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勝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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