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第一月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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