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柏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之記載,應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柏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而酒後駕車將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在KTV店飲用啤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種類之危險性較高,並因不勝酒力、反應不及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之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35毫克,所為誠屬不該,並已實際造成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實害,本應予較重之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且先前亦無其他刑案科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其警詢自陳為大學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496號被告劉柏均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柏均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2時許,在臺中市中華路之KTV內,飲用啤酒3、4罐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甘肅路1段與甘州六街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 潘俊延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7時4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柏均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俊延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何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檢察官張富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