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18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65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0年5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8日,此有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