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林如仁
陳茂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被告 邱義軒
捷能 通企業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