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225號債權人綠色奇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宜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嘉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