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江支勇 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81,855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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