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李靖芳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另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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