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採取土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 藍天浩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採取土石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