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俊偉 債務人 王義忠 兼法定代理人 趙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義忠前就讀上騰工商時,邀同債務人趙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10,00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3月29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王義忠自民國109年3月29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10,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趙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0,000元│109年3月29日起至│0.9%│109年4月30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09%計算。││││109年9月24日止││109年9月24日止││││├──────────┼──────┼──────────┼──────────────┤│││109年9月25日起至│1.9%│109年9月25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19%計算。││││清償日止││109年10月29日止││││││├──────────┼──────────────┤│││││109年10月30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38%計算。││││││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