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偉翔輔佐人楊芳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偉翔輔佐人楊芳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