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上訴人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絹 被上訴人 陳中斌 住臺中市○○區○○路1段229巷22弄8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