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舜傑張志榮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天生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之完整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致本件被告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張**」之完整姓名,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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