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 武美珠
周怡臻 周炘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銘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