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 許文德
詹桂美 被告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順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裁判費59,9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
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各1份、答詢表5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