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8號
反訴原告 遠見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被告 乙○○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6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