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慧芳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43,92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慧芳│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74593││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慧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740││4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黃慧芳│自民國96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29914││月1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