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4年度司催字第802號聲請人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啓旭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8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東│├──┼───────────────┼─────────┼──┼──────┼───┤│0001│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224│王啓旭││││││││├──┼───────────────┼─────────┼──┼──────┼───┤│0002│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4680│ 薛丹枝 │├──┼───────────────┼─────────┼──┼──────┼───┤│0003│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2700│ 陳清山 │├──┼───────────────┼─────────┼──┼──────┼───┤│0004│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4968│ 藍文和 │├──┼───────────────┼─────────┼──┼──────┼───┤│0005│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756│ 李美珠 │├──┼───────────────┼─────────┼──┼──────┼───┤│0006│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720│ 蔡國基 │├──┼───────────────┼─────────┼──┼──────┼───┤│0007│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224│ 藍正福 │├──┼───────────────┼─────────┼──┼──────┼───┤│0008│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360│ 張永坤 │├──┼───────────────┼─────────┼──┼──────┼───┤│0009│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440│ 謝淑娟 │├──┼───────────────┼─────────┼──┼──────┼───┤│0010│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3600│ 王為立 │├──┼───────────────┼─────────┼──┼──────┼───┤│0011│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3600│ 王威人 │├──┼───────────────┼─────────┼──┼──────┼───┤│0012│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1008│ 陳淑津 │├──┼───────────────┼─────────┼──┼──────┼───┤│0013│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360│ 蔡國津 │├──┼───────────────┼─────────┼──┼──────┼───┤│0014│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1│360│ 鄭智遠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