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1號
原 告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南簡字
第17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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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 (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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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2,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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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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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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