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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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告 紀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秀華紀明龍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內被告紀明龍間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國外送達地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內被告紀明龍部分僅記載「住不詳」,提出該被告除戶戶籍謄本,亦僅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出境民國88年8月2日遷出登記」,本院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亦查無該被告入出境紀錄,有該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可佐,是無從確認被告紀明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國外送達地址及其當事人能力是否存在,致無法送達文書,尚非被告有「應為」送達之處所,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屬「不明」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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