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峰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