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告 蔡佳真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加人芬原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裕原
參加人 陳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芬原國際有限公司、陳慶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6日以「胸罩背帶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40322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2年8月14日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刪除原請求項1、6、7,且將請求項8依附請求項1、6、7之文字刪除,並據被告准予更正。其後參加人芬原國際有限公司及 陳慶忠君 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
103年8月29日(103)智專三㈠02008字第10321204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至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5、8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述關於「請求項2至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機機決定駁回,被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