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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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周秀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5617 號其他文書(108.03.07)[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中簡 字第 1414 號(108.05.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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