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梁耀宗 被告 李日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原告於起訴狀自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基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賠償本人人格權、名譽權、身體權上之不法侵害。」所列聲明尚欠明確,倘係請求金錢賠償,應列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錢數額,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之聲明,否則起訴為不合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