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豐易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文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61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豐簡字第3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