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為印尼籍人士,前於民國97年6月29日入境,嗣於97年10月18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6月24日移署資字第098901334710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乙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事件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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