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惠嬋 上列聲請人與 孟冠吟 即私立摩根幼稚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私立摩根幼兒園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提出自民國104年8月起至105年3月止,繳納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每月月費為7,000元之相關收據費用明細,及向屏東縣政府查詢私立摩根幼兒園申請核備之月費僅為6,000元之證明文件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