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志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鳳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