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